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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前 这些事项早知道

来源:今晚报  

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为避免因继承问题产生纠纷,订立遗嘱已经成为比较常见的现象。遗嘱有哪些形式?订立遗嘱时又该注意些什么?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个人与家事部主任李丹律师从专业角度为市民进行了解答。


(资料图)

遗嘱有六种形式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设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这里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成年人以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遗嘱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六种。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是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公证遗嘱必须由遗嘱人本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公证。遗嘱人办理公证遗嘱时,应当亲自到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公证遗嘱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公证人员在办理遗嘱公证时,要依法对遗嘱人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遗嘱的内容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准确,遗嘱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遗嘱的签名、制作日期是否齐全以及办理公证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经审查认为遗嘱人立遗嘱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

老年人订立遗嘱勿冲动

遗嘱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遗嘱人应当对遗嘱约定的财产有处分权。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遗嘱可以采用前面讲到的六种不同形式,每种遗嘱法律均规定了具体的形式要件。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的内容应该尽量详细,订立遗嘱应该考虑周全不可盲目冲动。订立遗嘱对遗嘱人自身和遗产继承人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老年人在订立遗嘱时,应当慎重考虑遗嘱继承人的客观情况,不能因为和子女一时赌气或者盲目听信他人而订立遗嘱。部分老人因为和子女的一时争吵,冲动之下订立遗嘱剥夺了其继承权,事后又后悔不已再次更改遗嘱,这样既伤害了和子女的感情又浪费了时间和精力。

当老年人在世时遗嘱外泄往往引起家庭矛盾,因此应当谨慎妥善地保管遗嘱。可以指定信任的人进行保管,也可以选择公证遗嘱或者律师见证遗嘱,这样公证处和律师事务所都有存档,以备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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