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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许可证的网约车及平台将面临罚款|焦点精选

来源:国际商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未获许可证的网约车及平台将面临罚款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本报见习记者顾鸿儒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近期,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多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作出修改。

根据修改后的内容,对于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将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当事人,将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当事人,将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于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也将分别按照规定予以罚款。

本次管理办法对于一些行为进行了约束,对于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的行为,以及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行为,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行为,以及违规收费,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的行为,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经营服务,传统上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需要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并且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以及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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