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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新消息丨打官司只能到经营者所在地?中消协:属不公平格式条款

来源:中国经济网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经营者单方规定出现纠纷后,由经营者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是否侵犯了消费者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根据《“不公平格式条款”消费者认知及线索征集调查报告》,11月14日,中国消费者协会邀请中消协律师团律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管辖权相关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点评。

单方面约定由经营者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

例如,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争议各方一致同意将发生的争议提交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又如,若发生任何纠纷或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您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至被告所在地/XX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消协律师团认为,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同时还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并且赋予原告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因此经营者单方直接规定出现纠纷后的管辖法院为对经营者有利的经营者或被告所在地法院,侵犯了消费者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增加了消费者维权难度和维权成本。

另外,即使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在格式合同中,经营者作出的单方意思表示也不得违反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限制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 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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