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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新动态:办公室滑滑板摔伤,因工受伤?不,风险自担!

来源:工人日报  

相较传统企业,互联网公司有着更为宽松的工作环境。员工可以按照自己的喜好着装、布置工位,甚至携带宠物上班。在这种轻松的氛围下,规则在一定程度上被打破,由此也产生了某些情境下事实认定较为模糊、极易产生争议的情况。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员工在此类公司滑滑板摔倒受伤引发的工伤认定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陈某是一家公司的运营专员,负责平台订单监控、手机充值以及解决客户投诉等工作。一天,陈某在办公室滑着滑板去拿打印材料时摔伤。事后,陈某申请工伤认定,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则认为陈某受伤不属于因工作原因所致,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陈某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

陈某称,因公司的面积比较大,打印室与工位之间有一定的距离,故其滑滑板去打印室取材料,不慎在打印室外摔伤。自己及其他同事经常滑滑板车、骑自行车去取材料或进行其他工作,公司从未提出异议。自己是基于工作原因,为取工作资料才受到伤害。故受伤与工作存在因果关系,应认定为工伤。

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陈某在该单位工作期间滑滑板所受到的伤害,与其本职工作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

陈某所在公司表示,公司未鼓励员工在单位滑滑板。公司的办公面积并不大,也没有必要滑滑板。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故认定工伤需要满足三个基本条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本案争议焦点为陈某工作中滑滑板受伤是否属于工作原因所致。陈某在工作期间滑滑板的行为,明显超出其工作范围。陈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滑滑板的危险性。其自陷风险的行为,并非工作所需,亦不属于合理的工作范畴。

因此,陈某滑滑板所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因工作原因所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以案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虽然具有社会法属性,倾向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但不意味着这种保护没有边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之一在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需兼顾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在工伤认定案件中,涉及职工、用人单位及工伤保险基金三方权益。如何在类案裁判中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不加重用人单位负担、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需在对案件事实细致分析后,结合生活常识,正确适用法律条文。

在认定工伤过程中,考虑是否是工作原因导致的受伤,应以职工的行为是否为工作所需作为出发点。如职工的行为并非工作所需或与工作需求并无密切联系,则不应认定为工作原因导致受伤。

工作需求及其合理范畴的判断,则要结合社会常理和生活常识。具体来说应考虑职工的工作环境、工作内容及工作性质等要素。如轮滑运动主题餐厅,要求服务员穿着轮滑鞋为顾客服务。这种情况下,服务员穿轮滑鞋摔倒受伤应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导致伤害发生,进而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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