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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分析发现:遭遇职场性骚扰近半数选择隐忍

来源:法治日报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调研分析发现

遭遇职场性骚扰近半数选择隐忍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钟紫薇

公司高管外派到供应商工作期间,对女员工伸出“咸猪手”;工厂老板趁与女员工单独加夜班时,实施猥亵;上司带女下属出差应酬,趁其醉酒与其发生性关系……

职场是劳动者安身立命的场所,但不少女性却在职场中遭到性骚扰,甚至性侵害。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调研分析,发现利用职权实施性侵的情况比较突出,且近半数被害人第一时间选择隐忍。

该院呼吁:打击性骚扰不仅需要女性勇敢地站出来控诉,更需要形成社会合力,特别是用人单位应“先行”,积极作为防治职场性骚扰,以加强对女性的保护和尊重,营造平等、文明、安全的职场环境。

利用权力落差实施性骚扰

近年来,“职场性骚扰”一词频繁出现在公众视野中。不少受害女性因此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痛苦,更有甚者遭到性侵,被所产生的身心创伤笼罩一生。据统计,2019年至2021年,东莞第三法院受理的涉职场性侵案件就有30起。

冯某是国际某知名品牌公司高管。2020年5月,他被派驻到供应商东莞市某公司工作期间,与该公司一女员工在会议室内交谈工作时,多次触摸对方背部、腰部和大腿等部位。事后,该女员工报警。

任职的公司得知情况后,以冯某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构成侮辱和骚扰、对公司声誉造成损害为由,将其解雇。冯某遂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此案经东莞第三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审理后,法院认为,涉事女员工对冯某的触摸行为有明显推挡动作,虽未当场激烈抗拒,但从其事后报警及与公司人员聊天录音可知,她对冯某的行为是不能接受的。冯某的行为已超出正常的工作内容和社交行为规范,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及公司规章制度,特别是发生在供应商处,严重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声誉,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最终判决驳回了冯某的诉求。

东莞第三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不少被告人利用权力落差或从属关系实施性骚扰。在该院过去3年审理的此类案件中,有6起案件发生在雇主对员工、上级对下级之间,被害人因处于弱势地位,虽对越界的行为感到害怕和厌恶,却不敢反抗。

同时,由于被害人被侵害时往往处在孤立无援的环境,骚扰者通常选择在隐秘的空间或与受害人独处时伺机作案,抑或趁受害人醉酒失去判断力等情况下实施性侵,该类案件通常缺乏目击证人、现场证据等,因此普遍存在取证难的问题。

近半数被害人未马上报警

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一些雇主、上司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以工作之名对女下属“图谋不轨”的事件时有发生,此类案件女性遭到的侵害往往也更为严重。

东莞某电子厂女员工小君(化名)一天凌晨加夜班时,老板黄某趁四周无人,在车间内对其先是搭肩、搂腰,之后更实施摸胸等猥亵行为。小君报警后,黄某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被提起公诉。黄某虽事后向小君道歉、赔偿,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恨,但还是难逃刑罚。

东莞第三法院分析指出,在现实中,像小君这样断然报警维护自身权益的并不多,许多被害人第一时间选择隐忍。因对骚扰者职权的畏惧、担心丢掉工作、影响职业发展,或因内心的羞耻感、不想让家人及同事知晓的大事化小心理等,近半数被害人在案发后没有马上报警,而是犹豫再三,经亲友劝说或向用人单位举报后才报案。

小江(化名)在佛山某技工学校担任董事长助理,因工作需要,她不时要和领导一起出差、应酬。2021年3月30日,小江和校董周某到东莞办事,当晚应酬时喝了大量洋酒。在小江醉酒后,周某将其带至酒店开房休息,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小江半夜醒来后,意识到自己遭性侵,犹豫了一天后选择报警,周某被刑拘后辩解称,事发前他想把小江发展为情人,两人本就关系暧昧,当晚他并没有侵犯小江,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

东莞第三法院审理此案后,根据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周某在和小江并非亲密关系的情况下,趁小江酒醉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该院同时注意到,涉职场性侵案件,不少被害人容易反被说成自愿或主动发生性关系。因强制猥亵罪、强奸罪主观上要看是否具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故意和目的,被告人往往会以受害人没有明确拒绝或激烈反抗,系自愿与之发生性关系为由,或是用道德品行去污名化对方来为自己辩解,以图开脱罪名。

承担防治性骚扰法定义务

女性在职场中应如何保护自己?遭遇职场性骚扰,可以从哪些方面寻求法律救济?应如何打击、防治职场性骚扰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结合案件审理实际,东莞第三法院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首先,受害人应拒绝沉默,坚定说“不”。职场女性要增强敏感度和识别力,对他人含有性意味的话语、摸敏感部位等动作保持警惕,加强防范。对性骚扰行为“零容忍”,一旦发生,应及时向用人单位、工会、妇联等投诉,寻求支持和帮助。如果受到严重的性骚扰,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民法典明确,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受害人还可向法院起诉,对性骚扰行为进行民事追责。同时,受害人要有证据意识,注意保留相关手机短信、聊天记录等作为有效证据,并通过调取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进行举证。

其次,用人单位应承担起防治性骚扰的法定义务。民法典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应积极主动作为,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对相关投诉坚决处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报警处理,改变对性骚扰漠然置之的职场生态,形成性别友好的企业文化和制度。

“相关配套立法和执行机制需进一步完善。”东莞第三法院相关负责人指出,现行法律并没有对什么是职场性骚扰作明确界定,对于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责任,目前的法律条文也只是原则性、倡导性的,缺乏实操性,需进一步完善实施细则,明确不履行法定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强威慑力,并完善社会监督、救助机制,通过用人单位积极作为、劳动关系保障、公权力介入等多种手段防治职场性骚扰。

该负责人表示,全社会应共同倡导男女平等、尊重女性的文明风尚。社会大众在“围观”此类案事件时,应停止对受害人的偏见和污名化,避免对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自觉摒弃酒桌文化、段子文化等社交陋习,抵制把女员工陪侍作为“生产力”的低俗职场文化,警惕打着此类幌子对女性实施性骚扰、性侵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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