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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死案是‘天大的事’”传递出的司法温度与力度

来源:工人日报  

【社评】“社死案是‘天大的事’”传递出的司法温度与力度

本报评论员 林琳

《工人日报》(2022年02月23日 05版)

要让每一个个体、每一种权益都沐浴在司法的阳光下,让人们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正告、警诫相关人员: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要让更多人尊法守法,让人们对公平正义更有信心。

2月21日,最高检发布了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这批案例以“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为主题,包括广受社会关注的“杭州女子取快递被诽谤案”“‘辣笔小球’诋毁戍边英雄案”等。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些案件虽然看似“小案”,但对当事人来说,是“天大的事情”。

互联网给人们带来了快捷便利,也衍生出不少问题和乱象。比如,外公和外孙女拍的照片可能被造谣成“老夫少妻”,住民宿可能被摄像头拍下隐私画面,个人信息可能被窃取并被打包出售,等等。类似案件和情况,共同指向了人们的人格尊严和权利。

表面看,这些案件涉及的是个体、少数人,但实际上,不管是造谣、偷拍还是泄露个人信息,往往都有很大的随机性——“赶上谁是谁”。这也意味着,谁都可能成为无辜受害者,谁都不能保证自己可以“幸免于难”。所以说,类似行为不仅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更是对不特定多数人权利的威胁,乃至对公共秩序、公序良俗的一种滋扰。

我国民法典第四编专门规定了人格权,包括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前者比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后者比如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以及公民个人信息等。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也为司法机关的相关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和依据。

最高检在上述指导性案例中的积极作为,是对相关法律条款和精神的一种践行,所传递的司法温度与力度值得点赞,所蕴含的法治理念值得进一步发扬。

比如,充分发挥刑事保护的“后盾”作用。从法律上来说,侵犯他人人格权,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还会面临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而一旦相关侵权行为到了“情节严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程度,侵权人便须承担刑事责任。最高检的上述5个案例都对侵权人进行了刑事处罚,这体现了刑法在社会治理、维护公共秩序方面所承担的“后盾”和“最后一道屏障”的职能。

比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机关关切关注的不仅是涉及人数众多、金额较大、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窝案,还有个人的名誉、隐私和信息——有的人因遭受诽谤,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甚至遭遇“社会性死亡”;有的人因遭遇“网络审判”、道德绑架而自伤、自杀;有的人私密生活被当作商品在网上肆意贩卖……司法机关在这些个案中积极主动作为,说明其用心用力不因当事人的多寡、权益的大小而有所不同,而是要让每一个个体、每一种权益都沐浴在司法的阳光下,让人们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也是司法工作应该秉持的态度、应该传递的温度。

比如,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一段时间以来,人们对网络上的一些乱象尤其是网络暴力、网上造谣诽谤等,一个突出的担忧和质疑是,一些始作俑者或者煽风点火者并未受到应有处罚。提高这些人的违法成本、让其付出应有代价,是各方一再呼吁的事情。在如此现实语境下,最高检发布上述指导性案例,就是在正告、警诫相关人员: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肆意侵犯他人权益、让他人“社会性死亡”的人,法律不会让其屡屡得逞、逍遥快活。事实上,2019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涉嫌侮辱罪、诽谤罪犯罪嫌疑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嫌疑人有上万余人,起诉的涉嫌侮辱罪、诽谤罪被告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达2万余人。这样的态势应该继续保持并有所加强。

在处理这些案例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实际上也在推进相关业务研讨和专业思考,比如,如何判定“情节严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如何降低被害人的维权成本,如何破解自诉救济面临的“取证难、举证难、证明难”,自诉与公诉的程序如何衔接,等等。明晰这些问题可以更好地实现对个体权益的保护、对网络秩序和公共秩序的维护,以及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和产业链条的打击。

当然,发布这些案例的更重要的价值是指导现实和实践,进一步震慑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让更多人尊法守法,让受害者懂得维权、敢于维权,让人们对公平正义更有信心——相信良法善治可以护航个体权益、护航人们的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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