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扬子晚报
近日,多地交警部门严查改装车辆的消息引发关注。购买车辆进行改装后到野外“狂飙”让一些车主感受到了“速度与激情”,但一旦发生事故后却很有可能遇到因保险拒赔引发的纠纷。8月2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起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记者获悉,对于改装车且未告知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赔这一问题不可一概而论,对此法官和律师给出了分析和提醒。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资料图片)
改装越野车遇事故遭拒赔,车主诉至法院
马某买了一辆小型越野车,并购买了商业保险。不久前,马某在没有交通道路且有诸多树木和较大石块的山路驾驶,因操作不当撞到路边树木后又撞到石头,造成车辆损坏。马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拒绝,于是马某诉至法院。
该案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表示,根据机动车保险条款,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所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认为马某投保时并未告知已经对越野车进行了改装和加装,违反了合同条款,所以有权拒赔。
马某称虽然是在投保前对车辆进行了改装,但是改装事项应由保险公司自行核实,而并非自己的告知义务。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没有告诉其不可驾驶车辆去山中越野,而且这就是一辆越野车,保险公司应该预见到自己会驾车去山中越野。
法院:未告知改装,危险显著增加,驳回诉请
双方各执一词,江宁开发区法院认为马某主张保险理赔款依据不足。
法院认为,马某驾车处于无交通道路的山坡,不仅无交通道路且有诸多树木和较大石块,极不符合安全驾驶所需的路面要求,极易引发事故。马某并未合理解释其驾驶至该地段的必要性,结合车辆通常使用用途及环境,其行为已明显超出保险公司可以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危险环境。
同时,该车投保前已改装,马某投保时应阅读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但投保时并未告知保险公司车辆改装事项,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再者,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刹车失灵,综合前述的危险地段环境及车辆改装情形,上述事实足以证明马某对车辆本身及驾驶地段的环境改变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最后,马某在改变车辆所处环境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后,未按照《保险法》第52条规定履行通知义务,故保险公司对这起事故不应承担保险金的赔偿责任。据此,江宁开发区法院判决驳回马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类情况是否一律免赔?不可一概而论!
那么,对于改装车辆且没有告知的情况,保险公司是否一律可以免赔呢?答案是不能一概而论。扬子晚报记者注意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同类案例,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原告陈某对汽车刹车盘、油门踏板等部件进行过改装,之后在一次驾车时,左转过程中未避让直行车辆导致相撞。交警认定,陈某承担事故全责。因为保险公司以投保车辆进行过改装为由,对17万余元的车辆维修费拒绝理赔,陈某将其诉至法院。
该案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称陈某没有将改装车辆的风险事项及时告知,属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浦东法院一审指出,陈某驾车发生事故,是由于左转时未避让直行车辆所致,保险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投保车辆的改装造成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进而导致事故发生。同时,陈某在道路上以正常速度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合理预见到的承保风险,应予以理赔。据此,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7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专家:《保险法》作出规定,有两点需注意
那么,对于改装车保险理赔的问题,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呢?
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冯斐律师表示,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就改装车辆而言,因改变车辆用途、使用范围、改装车辆等原因导致标的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冯斐表示,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收取保费的金额或决定是否承保;二是事故的发生与改装车辆增加的风险因素应当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改装车出现事故保险公司究竟是否应当理赔,应结合该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约定,以及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认定。她同时提醒,因改装车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车主还是应尽量避免改装车辆。
江宁开发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夏志阳则表示,对于投保人来说,应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对于不明白的内容,应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明确含义。对机动车改装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应在投保时告知保险公司,否则将存在不予理赔的风险。
夏志阳提醒,车辆进行改装,如从事专业赛事等导致驾驶环境超出车辆通常使用用途及环境范围等情况,应及时在投保时告知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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