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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独家】旅游遇“糟心事” 可这样维权

来源:今晚报  

旅游遇“糟心事”可这样维权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维权需提供有效证据务必注意收集并保留

本报讯(记者胡智伟)“五一”假期,不少市民利用假期外出,全国各旅游景点也是火爆异常。外出旅游离不开“吃住买玩”,万一遇到“糟心事”,尤其事发地不在本市,市民该如何维权?记者走访了市消协组宣部副主任张旭及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秀杰,请专业人士为您做出解答。

就餐遇到“高价菜”时

假期客流量较高,难免有商家会借机涨价以牟取高额利润。如果就餐后结账时惊现“高价菜”的情况,消费者可这样维权。

就餐遇到“高价菜”最常见的情况是:商家没有明码标价,而消费者在结账后却发现“高价菜”。其实,我国《价格法》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中都有明确规定,商家应当明码标价,且价格应当标志醒目、货签对位。所以商家不明码标价,或者标价在游客难以发现的位置,然后在结账时收取高价的行为是违法的。如果遇到上述情况,可以首先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消协投诉举报。

住宿遇到“酒店刺客”时

今年“五一”小长假中,“酒店刺客”这个词屡屡被人提起。明明提前从网上预订好酒店,临近或到场后,消费者却被告知没房或加钱才能入住。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首先要看看是从哪里预订的酒店。比如,现在多数人都是利用各网络平台预订酒店,如果是这样的话,游客可以联系平台进行处理,要求平台安排其他酒店入住或赔偿损失。在网络平台预订酒店,消费者和网络平台之间其实是服务合同法律关系,那么,网络平台提供预定相关技术服务,游客则向平台支付款项,最后游客无法入住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那么平台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平台认为无法入住是酒店原因导致的,平台可以在赔偿游客损失后向酒店追偿。如果游客不是通过网上平台,而是直接向酒店预定的房间,那么游客与酒店之间形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游客不能入住,酒店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游客的损失。

旅游遇到强制购物时

小长假期间,一些市民报名参加旅游团。一些旅行社领队在旅游过程中安排多个购物点,强制团员进行购物。有的旅游团甚至因为购物时间长,造成多个景点行程被取消的情况。

根据我国《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遇此类情况,也可向旅游目的地或旅行社注册地的旅游监察部门进行反映。

涉及法院起诉时

专家介绍,旅游类纠纷的维权途径有以下五种:(一)双方协商解决;(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向旅游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最后涉及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是相关合同纠纷,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则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侵权责任纠纷,则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遇到旅游途中的“糟心事”进行维权时,无论选择以上哪种维权途径,能够提供有效、有力的证据是“重中之重”,务必注意收集并保留包括旅游合同、旅游行程单、发票收据、车船票据、门票、购物发票、能够还原事实的音频证据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对方侵权或者违约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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