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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消费警示:这些教育培训行业的合同条款是不公平条款

来源:中国经济网  

“本协议课时(不包含赠课)超过一半时(包括一半),不退还任何已付费用。”“此协议最终解释权归本机构所有”……这些合同条款,是否似曾相识?其实,这些都是隐藏在合同格式条款中的“霸王条款”,它们在不知不觉中就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期,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管局在全区教育培训行业开展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本次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检查规范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在首日检查的25家校外培训机构中,发现有5家存在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均已立案调查。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消保委提示家长们在与校外培训机构签订协议合同时,一定要仔细查看合同条款,并发布了6个常见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本套餐(课程/卡)不得退费。”“本套餐(课程/卡)不得转让给他人。”

消费者有订约的自由,也有依法解约的自由,经营者无权禁止。消费者购买套餐(课程/卡),享受经营者提供服务期间有权力提出解约并办理退套餐(课程/卡)的要求,也可以办理套餐(课程/卡)的转让以及换取其他套餐(课程)及服务的事项等。

“套餐(课程)中约定的授课老师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服务的,甲方可自行更换同等水平的老师,乙方不得有异议。”

合同约定的内容发生变化时需经双方同意,不得单方约定。

“此套餐(课程/卡)在某年某月某日前有效,期限为一年,不计息、不提取现金,过期作废”。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规定,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此条款对预付费卡有效期的规定明显违法。

“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谨防被盗,丢失本店概不负责”、“公共场所请您携带好您的随身物品,如有丢失自负”、“本店对于客户在所内遗失或遭窃的物品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贵重物品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

经营者依法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服务场所和设施,对可能危及消费者财产安全的风险应予以积极防范和警示。经营者不得以绝对化用语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本套餐(课程),预约成功需预付30%定金,预约定金概不退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条款中要求预付30%定金,明显违法定。同时定金作为一种支付既是履约的保证,又是一种赔偿,即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来表明合同双方有意并要真诚履行签订的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明确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预约定金概不退还”的条款排除了消费者因经营者违约获得赔偿的权利。

“该条款(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该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经营者不得排除消费者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权利。

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跟不公平合同条款说“NO”。

关键词: 不公平 教育培训 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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