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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 谁来担责?

来源:广州日报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乔营、黄诗宇)随着城市高层建筑不断增多,人们“头顶上的安全”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物件坠落、高空抛物的责任应该由谁承担?民法典对此类问题有何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详细回答。

●物件脱落、坠落致害时,由何人承担责任?如何承担?

物件脱落、坠落致害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对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无法证实则推定其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权人,不仅指经过登记的物权人,还包括未登记的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和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城市新建房屋等;

管理人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管理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的人;

使用人是指直接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占有或使用的人,主要包括承租人、借用人等。

如存在其他责任人,比如所有人等聘请的人安装空调不牢固,坠落砸伤路人,则所有人等在承担责任后,可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

高空抛物致害时,一般应由何人承担责任?

广义的高空抛物,包括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高空抛物致害,由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致使物品从建筑物上坠落的人直接承担侵权责任。

但如确无法查明侵权人,除非可以证明自己不可能是侵权人,比如事发时家中无人或可证明家中并无此种物品等,则由可能抛掷物品或致使物品坠落的所有建筑物使用人一并给予受害人补偿。如事后可以查明侵权人为何人,给予补偿的人可再向侵权人追偿。

高空抛物致害时,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责任?

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应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这是其法定的义务。如其未能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出现高空抛物致害情形时,参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其可能直接承担侵权责任,也可能在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高空抛物致害时,可否报警处理?

发生高空抛物致害时,应及时报警,并视情形保留相关线索,由公安机关介入,第一时间进行调查,排查侵权人。

关键词: 高空 抛物 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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