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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绕道去看母亲发生交通事故算应当认定工伤

来源:萧山日报  

案例:

每天早上7点半,上班之前绕道去照顾88岁的母亲,是阿良(化名)每天固定的“流程”。作为百货公司的正式职员,他的上班时间是早上8点半,等安顿好母亲,才会赶到公司开始一天的工作。

然而有一天,意外降临了。当他像往常一样,骑着小电驴从家出发去看望母亲时,前方拐弯处一辆越野车呼啸而来,他躲闪不及,被撞倒在地。经医院诊断,阿良身上多处擦伤,大腿上缝了10多针,需要卧床休养10余天。

经交警认定,阿良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阿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阿良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那么,在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工伤该如何认定?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律师高丽超做出了解答。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将“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线路的上下班途中”也视为上下班途中。

由此可知,合理的上下班线路,并非唯一固定的必经路线,也不限于最短路线或者用人单位指定的路线,只要职工为了上下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线上,都应当属于“上下班途中”。

再来说说“非本人主要责任”。责任认定需依据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综上所述,本案中阿良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予以撤销。

关键词: 工伤 交通事故 上班 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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